2014.05.20 總第4期
5月15日,內(nèi)地第一例冷凍胚胎繼承糾紛案在江蘇宜興開庭審理,一對雙獨夫妻車禍身亡,留下的冷凍胚胎成為了兩方父母爭奪的焦點。法庭做出了駁回上訴的保守判決,意味著4位失獨老人都無法繼承。9月17日,無錫中院二審落槌,法院最終支持雙方老人共同處置4枚冷凍胚胎。
冷凍胚胎能否繼承已經(jīng)是一個久遠的命題。案件再次將冷凍胚胎管理這一牽涉法律與人情,倫理與禁忌的拷問重新拋回公眾面前,這一次,我們恐怕無法選擇逃避。[詳細]
對于原被告雙方的訴求,醫(yī)院方面給予明確拒絕。醫(yī)院委托代理人鄭哲蘭認為,從醫(yī)學角度講,唯一能讓這些胚胎存活的途徑只有代孕,但是中國法律對此明令禁止。
這或許也是法院駁回起訴的一個重要考量。
對此,原告律師郭偉表示,"代孕"對雙方父母的意愿進行有罪推斷,"他們只是想換家醫(yī)院保存,以等待政策改變的那天。"
衛(wèi)計委醫(yī)學倫理專家委員會委員翟曉梅認為,特事特辦雖然從情理上更容易理解,但會帶來更多問題,比如代孕所涉及的醫(yī)學倫理以及未來可能會開啟胚胎買賣的口子。
根據(jù)《繼承法》,如果老人要拿回這4枚冷凍胚胎,它們必須被看作是子女們遺留下的財產(chǎn)。那么這些胚胎的屬性到底是什么?這是本案中最大的一個爭議點。
關于冷凍胚胎的身份認證問題,理論上一直有主體說(把胚胎看作法律上的人)、客觀說(把胚胎看作不同權力的客體)以及中介說之爭。
原告認為,我國著名的民法專家王利民和楊立新教授曾指出:人類自然的器官、血液、骨髓、組織、精子、卵子等在以不違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可以作為物,或者成為民事權利的客體,也就是說胚胎可以作為民事權利的客體。
而醫(yī)院的代理律師則認為,冷凍胚胎不具有民法上"物"的屬性。她說,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輔助生育技術規(guī)范》已明確作出了中介說的選擇,即冷凍胚胎是介于人與物之間的過渡存在,處于既不屬于人也不屬于物的地位。
法院判決認為,施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過程中產(chǎn)生的受精胚胎具有發(fā)展為生命的潛能,是含有未來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樣任意轉(zhuǎn)讓或繼承,故其不能成為繼承的標的。
主審法官陸亞琴稱,夫妻雙方對胚胎的權利的行使也是受到限制的,必須以生育為目的,不能捐贈、買賣胚胎。現(xiàn)在兩夫妻均已死亡,通過手術達到生育的目的已無法實現(xiàn),夫妻倆手術留下的胚胎本身受限制的權利是不能被繼承的,因此4位老人主張由其監(jiān)管儲存胚胎,法院是不支持的。
法院宣判后,原告表示要上訴。
美國曾有一對夫妻進行人工受精,受精胚胎植入子宮后未成活,離婚時兩人爭奪剩余的幾枚胚胎。美國田納西州最高法院做出裁決認為,冷凍胚胎既不是"人",也不是"財產(chǎn)",只是由于它們有變成人類的可能性而暫時給予特殊的尊重。因此,夫妻擁有的對胚胎的權利不能算作真正的財產(chǎn)權。
對于美國的判例,原告律師郭偉表示這是由于那對美國夫妻當時未簽訂剩余胚胎處理方式而引起的。在沈杰夫婦與鼓樓醫(yī)院的協(xié)議中明確標注剩余胚胎的處理方式為丟棄。但由于沈杰夫婦沒有使用胚胎生育,因此胚胎還處于未使用狀態(tài),并非剩余胚胎,因此不能丟棄,而應由家屬繼承。
胚胎的繼承權之爭,上升到了可能引發(fā)的代孕之憂,這宗備受關注的個案在結果上就不難預測了。
有媒體總結了此案的四大焦點議題:胚胎是人還是物?胚胎能否被繼承?胚胎能否自行保管?是否會涉及代孕?但在我看來,前三項議題均非此案的關鍵所在。
而是否會涉及代孕,這是一個將來才會發(fā)生的、帶來某種不確定性的問題。就此案來講,當事父母不惜打官司來爭奪胚胎,用意就是"保留香火",因此另尋代孕人"借腹生子"的可能性較大。宜興法院也正是在這一預判的基礎上,作出保守裁決的。
直到今天,代孕所面臨的法律挑戰(zhàn)和倫理挑戰(zhàn)仍未有改變。普遍的質(zhì)疑在于,這一生育科技的使用將涉及到另一個女人的子宮,以及另一個小孩的出生。如果代孕被合法化,將來母親或?qū)⒉辉偈且粋€完整的、有自我主體性的個人,而是被分裂成不同的生理器官、組織與細胞——如由基因狀況優(yōu)良的女人貢獻她的基因,再通過人工受精讓一個年輕健康的女人來懷孕和生產(chǎn),最后找個好脾氣的女人把他撫養(yǎng)長大。人類是否已經(jīng)準備好這種流水線上的生育?又是否已經(jīng)準備好接受若干個"母親"?
無論這起案件最終結果如何,可以看到的是,生殖科技的發(fā)展與民眾人工生殖需求的增加,將使得因人工生殖而產(chǎn)生的糾紛越來越多見。而立法的缺失,將導致法院的裁判困境更加凸顯。
我國目前的民事法律,并沒有關于胚胎保護的特別規(guī)定。只有原衛(wèi)生部2001年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對禁止買賣胚胎作出了原則規(guī)定。
在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燕玲看來,《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作為十多年前出臺的部門規(guī)章,僅適用于衛(wèi)生部門下屬的醫(yī)療機構、科研院所等單位及其醫(yī)療工作人員。該規(guī)章存在效力級別低,規(guī)范事項不足等明顯缺陷。
她建議,應當盡早制定出臺人工生殖法,明確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保存與使用限制,將人工生殖的許可、管理及監(jiān)督納入法治的軌道,如此才能更好地對人工生殖進行規(guī)范,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網(wǎng)有評論
@深圳婚姻律師杜芹:不被繼承,那又該如何保護這個父母雙亡的"胚胎"呢?問題的無解,正暴露出法律對此領域的缺失,以及法律與倫理無法避免的沖突。僅以關注,表達對這四位失獨老人的同情。
@鄭鄭鄭同學7:法院應該出具正式說明讓醫(yī)院保存好,如果胚胎沒了啥辦法都沒了。
@向來緣淺奈何情深De別離:理解同情。但堅決反對胚胎繼承、胚胎保存、胚胎代孕,特殊情況亦不能例外!
@劉春偉律師--周立太律師事務所:代孕是冷凍胚胎獲得之后的目的,雖然代孕被法律禁止,但冷凍胚胎是被繼承人留下的特殊之物,繼承人有權予以監(jiān)管。目的違法不能等于同權利屬性。
@宦卿世界:受精胚胎應被確認為人,實際在國外,嬰兒自受孕時起就有繼承權。不得隨意流產(chǎn)或強制流產(chǎn)。老人申請領認冷凍胚胎而非任意轉(zhuǎn)讓或繼承,因為是直系血親,所以老人應該申請領認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