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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嫖宿幼女罪實施18年被廢除 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來源:大河報

    修正案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對這類犯罪行為可以適用刑法關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不再作出專門規定。資料顯示:1997年刑法修改時,嫖宿幼女從強奸罪中單列出來,成為一個單獨罪名。

    嫖宿幼女罪實施18年被廢除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斬斷黑手網絡資料圖

    □特派記者張渝

    核心提示在不絕于耳的存廢爭議之中,施行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終于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徹底消失。對于嫖宿幼女行為的懲處,一律按強奸幼女論處。8月29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舉行閉幕會,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刪除了嫖宿幼女罪的規定。并從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1997年修訂刑法時單列嫖宿幼女罪以來,特別是近年,呼吁“廢嫖幼”的聲音此起彼伏:量刑比強奸罪輕,成了某些階層的“保護傘”和“免死牌;讓受害幼女貼上不良標簽……但也有人認為: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嫖宿幼女罪都比相似的強奸罪處罰要重。

    18年前,設立嫖幼罪的初衷何在?往后,奸淫幼女會得到法律更嚴格的懲處嗎?連日來,大河報記者走訪專家、學者與律師,對此進行了調查。

    重磅

    嫖宿幼女按強奸幼女論處

    刑法原第360條第2款規定:嫖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即為存廢之爭不絕于耳的“嫖宿幼女罪”。

    修正案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對這類犯罪行為可以適用刑法關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不再作出專門規定。

    資料顯示:1997年刑法修改時,嫖宿幼女從強奸罪中單列出來,成為一個單獨罪名。在1997年以前,嫖宿幼女以奸淫幼女罪論處。

    嫖幼罪單列之后的5年里,奸淫幼女罪并未取消,直到2002年,奸淫幼女納入強奸罪,奸淫幼女罪正式取消。

    探因

    設立嫖宿幼女罪初衷有三

    8月29日,大河報客戶端第一時間發布了本報記者在現場采寫的“嫖幼罪被廢”的消息,引起讀者強烈關注,其中不少人“點贊叫好”。也有人問:“廢嫖幼”呼吁了這么多年,現在取消了。那么當初為何要單列此罪?

    “嫖娼畢竟不同于強奸,”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主編的《罪名指南》一書透露,1997年刑法修改討論中,有學者提出將嫖宿幼女的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的主張,“對這個主張,立法機關非常重視,認真討論后,認為應當采納。”

    ●當初設立的初衷有三

    一,有必要對強奸和嫖宿作出區分。

    二,對幼女的保護。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宋曉江律師告訴大河報記者:1997年刑法修訂之前對性交易沒有年齡設定,除奸淫幼女的行為定性為犯罪外,嫖宿幼女的行為一般以治安處罰處理。幼女尚處成長發育時期,極易被人引誘或因家庭困難走上賣淫之路。“當初,單列嫖幼罪出于對幼女的特殊保護,從法律上明確幼女不具有性行為的能力,即便是幼女自愿的情況下,嫖宿不滿14周歲幼女也構成刑事犯罪。”

    三,嚴懲嫖宿幼女的行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教授周光權曾對媒體指出:當年單獨成罪,其實帶有嚴懲嫖宿幼女行為的目的,所以起刑點就是5年,這在刑法中較為少見——連搶劫罪、故意殺人罪的起刑點都是3年。

    縱深

    嫖幼罪的“原罪”何在?

    既然設立嫖幼罪的初衷“用心良苦”,那“廢嫖罪”的聲音又是因何而起?

    普遍認為“廢嫖幼”是從貴州省習水縣官員嫖宿幼女案曝光開始。2007年至2008年期間,該縣幾名國家干部,包括一名人大代表和一名人民教師有組織地嫖宿女學生,其中有4人是未滿14歲的幼女。當地檢察機關以嫖宿幼女罪提起公訴,最終以強迫賣淫罪判處一名被告人無期徒刑;以嫖宿幼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4年、12年、10年、7年。

    性質如此惡劣,按嫖幼罪判定,最高只判了14年!如果按強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節判處,最高則可處死刑!

    這當即引發爭議。在習水案之后,每當有公職人員奸淫幼女的惡性案件發生,“廢嫖幼”即站在輿論的風口浪尖——

    2011年陜西略陽縣多名村鎮干部輪奸12歲少女,2012年浙江官員“嫖宿學生處女”,2013年海南校長帶女生開房案件……

    對于近年發生的多起公職人員性侵幼女案,涉案的公職人員多按嫖宿幼女罪定罪,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孫曉梅認為,嫖幼罪導致了對侵害人的輕判,成為權錢階層的“保護傘”和“免死牌”。

    存廢之爭·觀點主廢派:助長了賣淫團伙引誘和強制未成年女童賣淫

    2008年以來,中國社科院劉白駒、全國婦聯原副主席甄硯、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孫曉梅等代表、委員,先后在全國兩會上提交建議;各級婦聯、維權機構也通過提案、報告等不同渠道,建議修改刑法,廢除嫖宿幼女罪。

    據全國婦聯來信來訪的數據顯示,全國各地投訴“兒童性侵犯”的個案,從1997年下半年的135件猛增到2000年的3081件,翻了近23倍。“實踐表明,嫖宿幼女罪不僅沒有遏制犯罪行為,反而在客觀上助長了賣淫團伙引誘和強制未成年女童賣淫,讓更多的不法分子將手伸向未成年女童。”“主廢派”認為。

    司法實務派:是否廢除這個罪名意義不大

    清華大學周光權教授指出:最高法等四部門2013年發布《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為“強奸幼女”和“嫖宿幼女”劃界:“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發生性關系,知道或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均以強奸罪論處”,這已經有效防范了上述執法環節層面的問題。最近兩年,法院宣判中適用嫖宿幼女罪的很少。因此,從司法實務角度考慮,是否廢除這個罪名意義不大。

    ●相關數據

    有調查數據顯示“嫖宿幼女罪”的發生率并不是人們想象中的那么高危和井噴: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復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關于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時透露,“嫖宿幼女案件總體上數量較少,2010年全國收案37件,2011年全國收案30件,2012年全國收案41件,平均每個省一年有1件案件,在法律適用方面也未發現疑難或者量刑過于不平衡的問題”。

    嫖幼罪與強奸罪哪個量刑更重?存廢之爭·焦點

    孫曉梅等人士認為,強奸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嫖幼罪的最高刑只是有期徒刑15年。嫖宿幼女罪導致了對侵害人的輕判。

    但也有人反對上述觀點。有法律界人士告訴大河報記者,強奸罪只有在強奸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輪奸、公共場所強奸等情節惡劣情形下才可能判處死刑。在司法實踐中,有加重情節的案子畢竟是少數,絕大部分嫖宿幼女罪都比相似的強奸罪處罰要重。

    “不能片面地說嫖幼罪沒有死刑就一定輕。”宋曉江律師認為:如果強奸犯罪情節輕微的,也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而嫖宿幼女罪則至少判刑5年。

    同一事務所的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殿學律師則持相反看法:根據最高法院的量刑指導意見,強奸婦女一人的,量刑起點為3年至5年,強奸幼女一人的,量刑起點為4年至7年。從最高法的量刑意見來看,強奸幼女的量刑起點并不比嫖幼罪低。而且,強奸的最高刑為死刑,有相當大的威懾力,強奸罪的社會譴責程度也遠大于嫖幼罪。

    嫖幼罪給受害幼女打上了不良標簽

    孫曉梅認為,將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區分:良家幼女和賣淫幼女,設立嫖宿幼女罪,意味著刑法對幼女的保護不再是平等。

    “為幼女打上不良標簽,使其二次受害,是廢除嫖宿幼女罪的最大理由。”王殿學律師認為:哪怕是14歲的幼女,也屬于未成年人,也沒有獨立的性的處分。“設立嫖幼罪,相當于沒有把她們當作受害者來對待,而是把她們的行為視為不法行為,只是因為未成年而免予處罰,是非常不恰當的。”

    存廢之爭·看法取消嫖幼罪合乎法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刪除嫖幼罪寫入三審稿并獲得表決通過。

    “此舉體現了民意。”王殿學律師認為:取消嫖宿幼女罪有著充分的法理依據,有利于保障刑法的統一適用,有利于處罰時實現罪責刑相適應,有利于實現刑罰公正。

    宋曉江律師則認為:此舉能更好地保護幼女權益,避免了將受害幼女定義為賣淫者的二次傷害。

    華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吳情樹撰文認為:為了保護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身心健康,為了保證法律的統一適用,對于不管什么場合下的幼女都應當給予同等的對待和保護,沒有必要做區分。“不管什么場合下的幼女,其同意和承諾均無效,只要行為人明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并與之發生性關系的,均以強奸罪論,并從重處罰。”他指出,取消嫖幼罪合乎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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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王聰兒]

    標簽:嫖宿幼女罪 強奸罪 存廢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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