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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提高危險物品肇事罪量刑


    來源:大河報

    鑒于天津爆炸事故,有委員建議將現行危險物品肇事罪最高判三到七年提高到最高十年。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阮齊林表示,草案三審稿將司法漏洞封堵得更嚴實,法律的權威性將得到進一步增強。

    鑒于天津爆炸事故,有委員建議將現行危險物品肇事罪最高判三到七年提高到最高十年。

    □特派記者張渝

    本報訊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喚起人們對危險物品肇事罪的關注,昨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時,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加大對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處罰力度”、提高量刑。

    “建議加大對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處罰力度。”沈春耀委員說,危險物品肇事罪在現行刑法第136條中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指出,“像天津這樣的特殊案件,最高判三到七年,恐怕向犧牲者、受害人親屬、向全社會都說不過去。”并建議:將刑罰的力度加大為:三年以下為一檔,三到七年提至三到十年。或者重新設計刑罰:第一檔五年以下,第二檔五到十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沈躍躍附議了沈春耀委員的意見,她也贊成對危險物品的肇事罪加大處罰力度。

    另外,沈春耀委員還建議,對負有監管職責的人也要依法追責,現行刑法第408條之后曾經增加過關于瀆職犯罪的條款。在三聚氰胺事故以后,食品安全問題凸顯,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滯后,針對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第一檔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檔處五到十年有期徒刑。

    其他焦點問題“毒駕”是否還應該入刑?

    關于“毒駕”是否入刑,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目前可采取注銷機動車駕駛證、強制隔離戒毒等措施,還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責任。因此,未將“毒駕”列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繼續深入研究。在草案二審時,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意見。

    討論:有專家提出,目前列入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有200余種,吸食、注射哪些毒品應該入刑,尚需研究;同時目前只能對幾種常見毒品做到快速檢測,需要進一步完善執法手段,提高可執行性。

    汪毅夫委員說,快速檢測技術尚待研發,但實際上檢測技術并不一定要追求快速,這些枝節問題可以是“毒駕”暫不入刑的理由。王其江委員說,“毒駕”盡早入刑對吸毒者是一個震懾。

    強奸罪是否應同時適用于男和女?

    草案一審稿中,擴大了猥褻罪定義,對象不再限定為女性。有人提出:現行刑法規定,強奸罪的受害者只限定為女性,這意味著女性強奸男性、男性強奸男性等情況都不構成犯罪。既然猥褻不分男女,強奸是否也可以不分男女?

    討論:事實上,男性成為“強奸”受害者的新聞報道時有發生,但法律上有空白。昨天的審議中,董中原委員提出,草案第13條已將刑法第237條規定的關于猥褻罪的犯罪對象由“婦女”修改為“他人”,即承認男性也可能成為受害者。根據這一邏輯,比強制猥褻更為嚴重的性侵犯罪行為也應當一并修改。

    收買婦女是否可以免于處罰?

    草案第15條將現行刑法第241條第6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二審時,有許多委員就提出應該刪去“免于處罰”的規定。

    討論:范徐麗泰委員說,例如有的婦女被人收買之后結了婚,家庭很幸福,如果要將收買她的男人進行刑事處罰,不利于家庭關系。

    全國人大代表容永恩則認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已非常輕了,所以不應該免刑,至少可以判處管制,在社區的矯正中進行教育。“不應該發出買賣人口可以免除處罰的訊息。”

    另一變化

    草案對重特大貪污犯罪增設“終身監禁”

    “巨貪”將把牢底坐穿?

    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審稿新增上述規定。在懲處貪腐犯罪中引入終身監禁,在我國刑法修訂史上尚屬首次,受到各界廣泛關注。

    減刑等人性化政策執行走樣

    多位專家指出,這一立法意見的指向,是司法實踐中減刑、假釋、監外執行等人性化政策,在違規操作中異化成一些人逍遙法外的通道,群眾對此反映強烈。

    此類案例并不鮮見,例如:山東省泰安市原市委書記胡建學經批準保外就醫1年,此后連續7年續保;廣西陽朔國土局原局長石寶春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卻沒有被送進監獄,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離監管。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臺《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對高墻之內的司法腐敗進行制度性預防。同時,中央有關部門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清理整頓專項行動,一大批“獄外罪犯”被重新收監。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阮齊林表示,草案三審稿將司法漏洞封堵得更嚴實,法律的權威性將得到進一步增強。

    被判死緩的貪官可能要把牢底坐穿

    “草案三審稿新增這一條款,意味著被判死緩的貪官很可能要把牢底坐穿。”阮齊林說。

    一些法律專家表示,對于被判處死緩的貪腐官員來說,以前還能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按照草案三審稿的這一修改,被判處死緩后,有生之年就要在監獄度過,刑滿釋放的可能性不復存在。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顧永忠等多位專家認為,總體而言,在保留死刑、限制死刑適用的背景下,草案的這一修改是針對貪官更為嚴厲的懲罰措施,進一步表明中央反腐敗的堅定決心。

    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秘書長高波說,貪官腐敗成本更高、代價更大,從而倒逼一些人懸崖勒馬、不敢再貪,對于預防和懲治腐敗具有一定的威懾作用。

    終身監禁是積極穩妥的選擇

    草案三審稿在懲處貪腐犯罪中引入終身監禁,在我國刑法修訂史上尚屬首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表示,如果草案表決通過,終身監禁將成為我國刑法中一種新的刑罰措施。多位專家認為,在慎用死刑、減少死刑的趨勢下,參考世界各國的做法,終身監禁是盡量不折損法律威懾力的替代性措施。在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終身監禁就是最嚴厲的刑罰。按照罪刑相適應的法律原則,從依法本可判處死刑的巨貪開始嘗試終身監禁,是積極而穩妥的選擇。

    阮齊林說:“未來我國長遠的目標是減少、控制死刑,尤其是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擬增設終身監禁,將來可能對死刑立即執行起到替代作用。”

    不過,一些專家、司法工作者和有關部門也提出,對增設終身監禁刑罰或者規定實際執行上的終身監禁要慎重。終身監禁讓罪犯看不到希望,有違教育改造的刑罰目的。可考慮借鑒其他國家規定,對于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經過嚴格評估也可以釋放或予以特赦,為這部分人保留出路。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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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王聰兒]

    標簽:草案 危險物品肇事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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