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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鄉縣法院副院長炮制42宗經適房假案 獲刑15年


    來源:南方都市報

    位于北京昌平區的經適房龍錦苑。南都記者曹晶晶攝 中介假造的張某與史某借據聲明。 為了繞過經濟適用房購買5年后才能上市流通的規定,以借貸訴訟將房子抵債給買房者的辦法曾經風行一時,而法院炮制虛假訴訟案

    位于北京昌平區的經適房龍錦苑。南都記者曹晶晶攝

    中介假造的張某與史某借據聲明。

    為了繞過經濟適用房購買5年后才能上市流通的規定,以借貸訴訟將房子抵債給買房者的辦法曾經風行一時,而法院炮制虛假訴訟案是這一伎倆成功的關鍵環節。

    原河南省新鄉縣法院副院長魏軍勾結房屋中介方楊新宏,為配合北京昌平區經濟適用房過戶,炮制了42起假案。日前,魏軍因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楊新宏因濫用職權罪、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據悉,這種手法在前幾年常見于經適房的過戶中,最高檢、最高法還曾出臺文件,要求專項清查,新鄉就在清查之列。

    案子的敗露源于2012至2013年,房價飛漲,一賣房者張某反悔,要求新鄉縣法院重審假案,撤銷原審的調解書,由此揭開了造假案的冰山一角。

    “調解只是做個樣子”

    史某一家原為江蘇無錫人,原本在北京有一套60多平米的小兩居。2012年夏天,因為家庭變故,他要把9旬父母搬到北京一同居住,必須在短時間內換房。找了不少家之后,被某中介公司的楊龍、王桂花領到了北京人張某家中看房。

    據史某稱,張某的三居室位于北京昌平區的龍錦苑,是張某以北京市重點工程和危改區被拆遷居民家庭的名義購買的經適房,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京政發[2007]27號)、《關于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具體問題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號)等文件規定,“經適房未滿5年不能買賣”,按照規定張某房屋要到2015年才可上市買賣。可是該中介卻聲稱經適房可以用“走法判”的辦法過戶,并稱其在回龍觀附近已經成功辦了幾單。

    2012年6月18日,房產中介的律師楊新宏給史某和張某做了一份詢問筆錄,筆錄中的詢問人為王麗,記錄人為呂敬,二人皆為河南省新鄉縣法院工作人員,但史某和張某卻并未見到這兩人。

    在中介的搭線下,史某在很多文書上簽了字,但簽的什么自己并未看仔細。最終憑借一份民事調解書,史某在賣掉之前小兩居后,成功將該套經適房過戶到自己名下,房款價格為190萬元。

    能將張某的經適房成功過戶到史某名下,源于一份有兩人親筆簽名并由河南省新鄉縣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在該“調解案”中,史某訴稱,張某因做生意錢不夠,于2011年9月6日向史某借款50萬元,約定利息為3萬元,承諾2012年3月5日前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還清,但截至起訴日仍未償還,故訴至法院,要求償還本息共53萬元;而張某稱,欠款屬實,因無錢償還,愿意協商用自有房產抵債。2012年6月20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張某用位于北京市昌平區龍錦苑東三區7號樓一套124.39平方米的房產抵債。

    幾個月后,本以為塵埃落定,已安心入住該套經適房的史某一家突然收到了一張新鄉縣法院的傳票。原來是張某一聲不響地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要求撤銷此前的民事調解書。“那段時間,北京的房價瘋漲,張某后悔了”,史某對張某的反悔始料未及。

    而賣家張某則稱過戶前被中介和史某欺騙,過戶后才知道經適房未滿5年不能買賣,故提出申請。

    在該“欠款官司”的再審過程中,張某和史某都確認自己此前并沒有與新鄉縣法院打過交道,張某甚至連史某的起訴書都沒有收到。新鄉縣法院啟動再審后查明,“借款”聲明只是為了配合出售張某房屋過戶使用,實際雙方并不存在此債務。鑒于此,新鄉縣法院撤銷了第644號調解書。

    立案調解“一條龍”

    這一案件曝光后,揭開了新鄉縣法院批量炮制假案的冰山一角。2014年12月,河南省滎陽市法院對新鄉縣法院副院長的一紙判決終于讓假案誕生過程大白于天下。

    據滎陽法院認定,2010年4月,律師楊新宏在協助房屋中介人員辦理北京市昌平區經濟適用房買賣過戶過程中,為規避國家關于經濟適用房五年內不準上市交易的政策規定,找到時任新鄉縣法院副院長魏軍,預謀以虛假民間借貸糾紛訴訟的方式在新鄉縣法院辦理以房抵債調解書,商定由買賣雙方簽訂虛假借貸合同及借據,并在合同中約定糾紛管轄地為新鄉縣法院,在起訴狀中編造案件當事人住址為新鄉縣。

    魏軍的供述表明,自2010年4月至2013年3月間,魏軍先后直接辦理了42起以房抵債虛假民事訴訟案件,其中的34起案件是在新鄉縣法院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立案后,魏軍把案件直接要到自己手中親自辦理,以調解方式結案,調解結果都是被告以自己的房產折抵原告的借款。另外有8起案件在新鄉縣法院沒有立案手續,魏軍直接以新鄉縣法院的名義出具了民事調解書。

    據了解,最初的9起案件是楊新宏帶著當事人找魏軍辦理的,到2012年之后,楊新宏說以房抵債的案件不好立案,讓魏軍幫忙辦理立案手續,魏軍找到貴某某出面到立案庭辦理手續。楊新宏把立案材料郵寄過來,將案件訴訟費匯到魏軍的司機張某某的卡上,魏軍再把訴訟費和立案手續交給貴某某。貴某某立案后,魏軍負責出面將案件要到自己手里,大部分案件由楊新宏制作好詢問筆錄,魏軍根據楊新宏提供的調解書初稿制作調解書,結案后讓貴某某去法院財務室領取退回的訴訟費,其按照每個案件200到300元的標準給貴某某。

    當然,魏軍不會白白鋌而走險,在辦理這些案件的過程中其共收受楊新宏給予的23萬余元。據介紹,2012年3月28日前,楊新宏找魏軍辦理的9起案件,按照每起3000元的標準共給其27000元好處費,之后辦理的25起案件,楊新宏匯來的訴訟費辦完退費手續后,魏軍沒有將其返還給楊新宏,而是作為楊新宏支付的好處費和辦理案件的花費。另外沒有立案的8起案件的訴訟費,他則自己花了。

    據此,滎陽市法院判決魏軍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楊新宏作為共犯,犯濫用職權罪、行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共犯貴某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三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

    日前,鄭州市中院二審該案,并維持了一審原判。

    買房者恐房錢雙失

    對史某一家來講,假案炮制者的落網并非這場風波的結束。在調解書被撤銷之后,張某與史某展開了一系列奪房大戰。張某首先到北京市昌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拿著法院撤銷調解書的裁定,申請撤銷史某的房產證。在遭到拒絕后,將委員會告上了法院。接著張某又把史某告上法院,訴請當年的購房合同無效。兩件案件一審張某都勝訴,史某對判決不服,對兩案都提起了上訴。

    熟悉房地產法律的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周玉忠表示,本案中調解書被撤銷以后,并不當然地導致經適房的買賣合同失效,關鍵還是要看涉案的經適房的買賣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上市交易的標準。此外,即使法院判決買賣合同無效,如果是因為賣方反悔的原因給買方帶來了損失,賣方也有權要求得到一定的損失賠償。

    “現在,我賣的房子和買的房子都漲了100多萬元,即使把錢全還給我們,我們也買不起房子了。如果最后判決房子還給他,我們一家人就得流落街頭。”跌入困境的史某正在焦急地等待二審判決。 南都記者曹晶晶實習生唐若晗

    [責任編輯:王聰兒]

    標簽:新鄉縣法院 經適房 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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